。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好规划设计,可分期实施。根据市区居民居住水平和发展要求。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并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合理确定大。中 小套型及面积比例。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中标后不得转包,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科技含量.第十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建设部.制定的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经验收合格的住房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施工,销售及售后服务 贷款偿还和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销售住房时.应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和。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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