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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好规划设计。可分期实施。根据市区居民居住水平和发展要求,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并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化进程的要求 合理确定大 中.小套型及面积比例、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中标后不得转包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科技含量,第十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经验收合格的住房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 建设施工,销售及售后服务 贷款偿还和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销售住房时、应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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