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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扶持政策及价格管理。第二十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押金、按规定减半征收.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七项因素,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四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及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五 本条.一.至,四.项费用之和的2,以内的管理费。3,以内的利润、六,贷款利息,七,税金及按照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计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二条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每户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售价按照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根据前条所述七项因素及享受的扶持政策,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并报市政府批准,超过规定面积部分的销售价格,由价格部门按照同地段同期商品房市场价格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批准或核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价销售,小区内配套的营业用房应向社会公开拍卖.其收入和住房面积超过70平方米部分按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价收入。市政府委托市建设行政部门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由市政府根据市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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