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非福利性住房,第三条.在衢州市市区.含柯城区 衢江区,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符合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政府扶持,总量控制。严格标准、定价销售的原则.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 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的要求进行 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第六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归口市建设局管理。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建设和销售工作 市建设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 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纳入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市国土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并在地方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市规划。价格 金融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房对象审批和销售的监督,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