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第三十二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审批程序按照、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 第三十三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 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政府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三十六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房管局.房改办 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和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八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