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二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审批程序按照、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 由市政府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六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房管局、房改办.的监督。第三十七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 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和商品房开发,第三十八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