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第三十二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审批程序按照 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政府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三十六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房管局 房改办、的监督。第三十七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 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和商品房开发、第三十八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