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区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且至少有一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年收入指所有家庭成员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三,家庭属无房户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现有住房指家庭所有成员私有住房、包括拆迁待安置的住房和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合法住房,四,家庭成员均未以房改价购买过公有住房 没有参加过集资建房.没有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其它符合国家分配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 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当年未公布的执行上一年度标准、第二十五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将优先供应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无房户,低保户 夫妻双下岗户.有残疾人等特殊住房困难的家庭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如下。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 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持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房改情况证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证明 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受理,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时申请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两份.户主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改情况证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证明、三 审核公示.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其单位或居住区张榜公示7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将申请材料和汇总名单报区政府。区政府组织房改,公安,民政。劳动 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 审核时公安部门负责户籍审核.民政部门负责收入审核,房改部门负责住房审核 劳动部门负责下岗审核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区政府对审核无异议的在新闻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四。登记轮候,区政府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家庭进行登记 并安排轮候.五,审批 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区政府对已登记轮候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 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 供需紧张的情况下 对已登记轮候的申请家庭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对已确定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六。复核.区政府将审批的名单及申请材料移交市房管局,房改办。市房管局。房改办 会同市监察局对申请家庭申报核准程序是否合规进行复核,对复核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房改办.和市监察局在新闻媒体进行第三次公示 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房改办.向申请人发放。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七 购房.申请人持、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核定的地点按核准的面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 按核准的价格购买 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本办法中的差价款 收益,补交款均纳入市财政廉租住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二十七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管局、房改办,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权属登记时 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个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市政府所定的标准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三十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公房的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必须将所租住的公房腾退给公房产权单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一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