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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 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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