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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 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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