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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 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 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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