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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 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 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 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 监察局。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 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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