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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 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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