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确保优先供应.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 还应当出具市房管局,房改办,准予购房的,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一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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