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配套建设 市房管局 房改办。要会同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三条。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房管局。房改办.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 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并进行严格管理。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市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三级、含三级 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占项目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5,累计有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开发建设经验,信用可靠.无不良记录.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建筑规范 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较小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 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市规划局牵头,市政、园林.开发、质监.物管等相关部门参加.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