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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价格管理,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房改办,按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 2003。174号。的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物价局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 保证金等名义 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市物价局要会同市房管局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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