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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房改办、按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 174号,的规定 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 核定,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物价局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 市物价局要会同市房管局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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