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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 房改办.按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皖价房、2003。174号,的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物价局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市物价局要会同市房管局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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