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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房改办 按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 的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物价局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 市物价局要会同市房管局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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