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施养护与安全第二十八条,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管理单位承担.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养护维修标准 事故报告及设施抢修责任等、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名单及其养护维修责任范围和联系方式。第二十九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养护维修协议的要求。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制度,监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维修工作.第三十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 并在3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疏通过程中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一条,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第三十二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 制定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并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 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第三十三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致使含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同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并与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协商后、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 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 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四.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 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 应当事先提供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 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五 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 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 施工组织方案、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的,二,擅自占压 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的。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 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四 向排水设施倾倒 排放腐蚀性。放射性 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的,六 擅自启动闸门的。七 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