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排水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 规划。国土、房屋、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 等相协调。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第十一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第十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