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 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 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 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国土.房屋,城乡建设.卫生,生态环境。规划,物价,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 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 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