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排水管理 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 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 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 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和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 房屋、城乡建设 卫生.生态环境 规划。物价,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