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 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 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 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 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 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 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和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国土、房屋。城乡建设,卫生,生态环境、规划,物价、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 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