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 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和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国土,房屋 城乡建设、卫生.生态环境。规划 物价、市场监督管理 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 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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