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 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 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 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 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和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屋。城乡建设,卫生。生态环境、规划。物价。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 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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