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 泵站 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 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国土,房屋。城乡建设.卫生,生态环境.规划,物价.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 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