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 房。及闸门 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 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 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和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国土.房屋、城乡建设.卫生.生态环境。规划.物价 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 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 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