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 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 沟渠 泵站 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 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和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国土.房屋.城乡建设、卫生、生态环境.规划,物价.市场监督管理 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 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