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六条。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其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第十七条、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 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第十八条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经处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第十九条。排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的 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新建项目需提交预测排放的水质和水量报告.第二十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5年的排水许可。第二十一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 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应当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第二十二条、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各类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许可,第二十三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 排水的水质 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排水户应当按照 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第二十四条。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 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二十五条,污水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十六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进行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 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 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 污水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验。监测和检查。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设施接驳材料。排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排水许可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