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或者在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实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未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排水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办理接驳手续擅自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二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有关情况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维修 造成设施损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一条 对阻挠 妨碍排水设施的管理,保护.养护维修或者损害排水设施行为的,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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