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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应按分区规划 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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