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术。语以下术语均特适用本规定 1.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住宅为一至三层.2。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在本规定中。七层以上高度小于24m的住宅,按多层建筑控制,3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4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当建筑高度用于特定的计算分析时。见附录二 5、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或建筑最近点之间距离.关于建筑间距的计算见附录二,6,容积率、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7.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是用来反映高层建筑由于高度不同而对周边建筑的交通,视觉,环境等方面产生的综合影响程度。Q值取值见下表 高度.m、24、50.含。50 75,含.75.100。含、100.200。含,200,Q,1.1,2.1,4,1。6,1 8。注,1.通过裙房连接的高层建筑之间的Q值所对应的建筑高度、为高层建筑檐口与裙房屋面标高差。2,当用来反映两幢高层建筑间距时 取较高建筑对应的Q值.8 住宅主朝向 指住宅大部分居室的朝向、一般主卧室与阳台所处的方位为住宅主朝向,9,遮挡建筑,指建筑的背面日照阴影区影响了相邻建筑的日照。该建筑称遮挡建筑。10、一建筑面向另一建筑。非平行布置的两建筑。如果一建筑的一个外墙面的垂直线与另一建筑相交,则认为一建筑面向另一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