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 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 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多层 30,1,8.高层,28 3,5办公建筑,低.多层 40,2.2高层,40,5、0商业建筑,低、多层。50,2 5高层、50。5,5.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 3,1 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 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第九条.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高层 多层 高层、建设用地面积,m2,5001000200010003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 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 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 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