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 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 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 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 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多层 30,1.8、高层。28,3 5办公建筑、低.多层.40。2 2高层 40 5 0商业建筑.低.多层,50、2、5高层.50,5.5、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 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八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第九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 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3 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 多层,高层 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m2。5001000200010003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