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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 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 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表,3,1,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多层,30、1,8,高层.28.3。5办公建筑 低.多层,40、2。2高层,40、5。0商业建筑,低.多层。50。2。5高层.50,5.5,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未列入表 3 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八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3 1 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第九条。建设用地小于表 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m2 5001000200010003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 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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