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 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 5。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多层。30.1,8 高层、28,3,5办公建筑.低。多层,40,2,2高层.40,5,0商业建筑。低,多层 50。2 5高层。50,5 5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 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 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八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第九条,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m2.5001000200010003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 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需进行翻建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