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高度第二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特定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尚无规划明确的 应进行景观分析后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 机场空域。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地区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条、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的有关建筑控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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