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或者启用已禁止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二.应当建设集中供用热设施而未建的、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供热运行中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擅自缩短供热期的。三 发生重大故障未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逾期仍不恢复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管理,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四十五条、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二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 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三.擅自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第四十六条,城市供热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四十八条,对拒绝.阻碍供热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