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或者启用已禁止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 二、应当建设集中供用热设施而未建的,第四十二条。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运行中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擅自缩短供热期的 三.发生重大故障未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的。四,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逾期仍不恢复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管理 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四十五条.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 擅自改装 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二。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三。擅自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的,四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城市供热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第四十八条、对拒绝 阻碍供热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