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或者启用已禁止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二 应当建设集中供用热设施而未建的.第四十二条。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一,供热运行中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擅自缩短供热期的,三.发生重大故障未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的。四。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逾期仍不恢复的 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管理,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四十五条 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二,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 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三,擅自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的,四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第四十六条,城市供热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第四十八条,对拒绝.阻碍供热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