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或者启用已禁止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二,应当建设集中供用热设施而未建的,第四十二条.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供热运行中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擅自缩短供热期的,三。发生重大故障未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的。四。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逾期仍不恢复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管理.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四十五条,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二,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第四十六条。城市供热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第四十八条.对拒绝,阻碍供热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