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六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散户居民应当以楼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热用户更名 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对用热设施采取防寒保护措施.每年用热前 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保证用热设施完好.第二十九条、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二.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 排汽装置。三。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四。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五,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第三十条,热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第三十一条。热用户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照,成本,税金 微利、的原则实行分类定价。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的有关规定核定并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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