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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的界限以入户总仪表为准,入户总仪表及其以外的设施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入户总仪表以内的设施为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房屋产权人或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用热设施,第三十三条。热计量器具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申请技术监督部门检测鉴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负责维修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供热单位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供热管理人员入户巡检用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由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施工。并在施工期限内到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 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装 拆除.迁移的,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单位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第四十条。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构.筑物、二,挖坑,掘土.打桩.埋设线杆,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 五,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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