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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十九条,供热单位使用的供热锅炉应当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十条.供热单位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 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因执行供用热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本市市区采暖期起止时间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 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供热单位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按时 连续,保质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发生重大故障.应当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因供热单位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减收用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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