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使用的供热锅炉应当达到国家 省和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十条。供热单位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因执行供用热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本市市区采暖期起止时间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供热单位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 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 发生重大故障.应当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因供热单位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减收用热费、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