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格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可申请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一,经市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灾毁房且无其他居所的,二,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并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三,因城市建设或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无其他居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集中居住点建房,一。出租,出卖,出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二。子女分户 原有住房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三。原有住房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四.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 六。原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七,将户口迁入本村的 空挂户,八,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分户的,九 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七条、农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 一,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向所在的村.居、委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 村 居,委会公示,经村。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在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 居,民小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3,乡。镇 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审批 4。县 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7天、5、购房对象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二.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审批程序、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符合条件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征求四邻意见.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3、乡。镇,村建办接收申请后10日内会同国土所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乡,镇 村建办和国土所初审同意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所在地县或市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应当按照乡、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5.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户籍证明等资料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国土所负责报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 局审查 所在的县 市 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6 建房申请人领取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 建房用地批准书。并经国土所和乡,镇。村建办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7、建房户在建好住房3个月内邀请国土所和乡 镇。村建办等工作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