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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格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可申请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 一,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灾毁房且无其他居所的 二.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并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三、因城市建设或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无其他居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集中居住点建房 一。出租,出卖 出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二。子女分户 原有住房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三.原有住房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 四。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六,原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七、将户口迁入本村的 空挂户、八、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分户的,九、与其他法律 法规相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七条.农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一,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审批程序,1 个人申请、向所在的村,居.委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村 居.委会公示,经村、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 在村,居 民小组。村。居,委会公示7天 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小组、村,居 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3 乡,镇 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核查 并将核查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审批,4,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审批同意后,由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7天.5。购房对象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二,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审批程序.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符合条件的。经村民小组 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征求四邻意见、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3、乡、镇,村建办接收申请后10日内会同国土所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初审同意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 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所在地县或市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应当按照乡。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5.建房申请人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户籍证明等资料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国土所负责报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审查.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6,建房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批准书,并经国土所和乡.镇.村建办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7,建房户在建好住房3个月内邀请国土所和乡,镇。村建办等工作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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