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格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可申请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一,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 灾毁房且无其他居所的,二 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并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三。因城市建设或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无其他居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集中居住点建房,一.出租、出卖。出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二。子女分户。原有住房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三,原有住房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 四。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六。原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七.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空挂户.八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分户的、九,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七条,农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一。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向所在的村。居。委书面申请 村.居.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村.居。委会公示、经村.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在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 居,民小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3,乡.镇,审查,乡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 审批。4,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7天。5。购房对象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二,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审批程序、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 符合条件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征求四邻意见.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3、乡,镇.村建办接收申请后10日内会同国土所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初审同意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所在地县或市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应当按照乡、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5、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户籍证明等资料向国土所申请用地 国土所负责报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审查。所在的县.市、区 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6,建房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批准书。并经国土所和乡,镇。村建办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7。建房户在建好住房3个月内邀请国土所和乡,镇、村建办等工作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