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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格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 可申请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一。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灾毁房且无其他居所的.二 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并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三 因城市建设或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无其他居所的。四、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集中居住点建房 一。出租,出卖,出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二.子女分户,原有住房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三,原有住房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 四,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六、原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七、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空挂户,八.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分户的,九.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悖 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七条 农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一、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向所在的村,居 委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 村.居,委会公示,经村 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在村、居,民小组,村,居 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3。乡,镇,审查,乡、镇 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审批 4.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审批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7天.5,购房对象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二。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审批程序.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 符合条件的 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征求四邻意见,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 镇,村建办和国土所.3、乡、镇 村建办接收申请后10日内会同国土所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初审同意的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所在地县或市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 规划区范围内建房应当按照乡、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5。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户籍证明等资料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国土所负责报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 分、局审查 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 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6、建房申请人领取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批准书 并经国土所和乡 镇。村建办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 7、建房户在建好住房3个月内邀请国土所和乡、镇 村建办等工作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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