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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格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可申请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一,经市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 灾毁房且无其他居所的、二,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并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三 因城市建设或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无其他居所的。四.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集中居住点建房,一,出租.出卖 出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二,子女分户,原有住房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三,原有住房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四.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六、原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七。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空挂户.八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分户的。九 与其他法律 法规相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七条.农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一。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向所在的村。居,委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 村、居,委会公示、经村,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在村.居 民小组、村.居 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3.乡,镇,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4。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7天、5、购房对象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二,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审批程序。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 符合条件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征求四邻意见、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 镇、村建办和国土所,3,乡。镇,村建办接收申请后10日内会同国土所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初审同意的。报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4 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所在地县或市级。建设 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 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应当按照乡,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5、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户籍证明等资料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国土所负责报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审查。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6、建房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批准书 并经国土所和乡 镇,村建办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7 建房户在建好住房3个月内邀请国土所和乡、镇,村建办等工作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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