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格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 可申请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一 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灾毁房且无其他居所的,二,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并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 三.因城市建设或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无其他居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集中居住点建房 一.出租.出卖,出借 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二。子女分户.原有住房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三,原有住房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四、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六、原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七。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空挂户。八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分户的.九 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七条,农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一。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审批程序.1 个人申请、向所在的村 居,委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村。居,委会公示。经村、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在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3。乡.镇。审查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审批 4.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7天.5,购房对象与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二 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审批程序、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 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符合条件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征求四邻意见,在村民小组 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 镇,村建办和国土所。3.乡,镇。村建办接收申请后10日内会同国土所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初审同意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所在地县或市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应当按照乡 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5。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户籍证明等资料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国土所负责报所在的县。市,区 政府国土资源,分 局审查.所在的县 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6,建房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和,建房用地批准书,并经国土所和乡.镇 村建办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7,建房户在建好住房3个月内邀请国土所和乡,镇。村建办等工作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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