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格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可申请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一,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灾毁房且无其他居所的.二,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并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三 因城市建设或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无其他居所的。四、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集中居住点建房,一,出租 出卖.出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二。子女分户,原有住房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三、原有住房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四,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六、原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七,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空挂户.八。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分户的.九 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七条、农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一,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向所在的村.居,委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村、居。委会公示 经村,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在村。居,民小组 村 居 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3,乡,镇.审查、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4,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7天.5,购房对象与县 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二.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审批程序。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符合条件的 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征求四邻意见.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3 乡、镇。村建办接收申请后10日内会同国土所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初审同意的、报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4、乡 镇 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所在地县或市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应当按照乡。镇 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5。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户籍证明等资料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国土所负责报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审查。所在的县.市.区 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6.建房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 建房用地批准书,并经国土所和乡。镇。村建办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7,建房户在建好住房3个月内邀请国土所和乡、镇,村建办等工作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