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格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可申请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 一.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灾毁房且无其他居所的 二 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并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 三。因城市建设或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无其他居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集中居住点建房 一,出租,出卖,出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二 子女分户,原有住房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三 原有住房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四、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六.原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七,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空挂户、八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分户的 九,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七条,农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一,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向所在的村,居,委书面申请,村 居。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村、居,委会公示,经村 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 在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3 乡,镇,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审批、4、县,市 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7天、5.购房对象与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二 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审批程序 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符合条件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征求四邻意见。在村民小组 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村建办和国土所,3 乡。镇,村建办接收申请后10日内会同国土所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乡 镇。村建办和国土所初审同意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 乡 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所在地县或市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应当按照乡。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5 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户籍证明等资料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国土所负责报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审查,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政府审批 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6 建房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批准书 并经国土所和乡 镇、村建办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7、建房户在建好住房3个月内邀请国土所和乡、镇,村建办等工作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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