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在册的本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中的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林、农,场职工建房问题由市林业局,市农业局根据有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除乐平市及浮梁县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操作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外。本市其他区域内的农民建房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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