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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住房建设行为.改善农民居住环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建房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采取统一规划 统一建设的方式建设农民住宅小区 非城市规划区内采取统一规划、自行建设的方式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点、有条件的也可采用农民住宅小区的方式规范农民建房、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包含珠山区.市高新区 昌江区西郊街道,新枫街道 竟成镇。鲇鱼山镇.部分,市陶瓷工业园区以及浮梁县的浮梁镇,洪源镇、湘湖镇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部分。具体以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的范围为准。第四条,禁止城市规划区内农民私自改建,扩建,重建、新建房屋,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集体土地建房屋及购买农民住宅小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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