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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建房屋的。已购买土地而未建的依法收回。已经在建或建好的依法进行处理、农民未经批准建房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建、购.房的、依法拆除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市,县 市,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与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村,居.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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