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建房屋的,已购买土地而未建的依法收回.已经在建或建好的依法进行处理、农民未经批准建房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建,购、房的,依法拆除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 县.市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与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委会.村。居 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