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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建房屋的。已购买土地而未建的依法收回,已经在建或建好的依法进行处理,农民未经批准建房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建。购,房的.依法拆除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市.县,市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与所在地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 委会。村。居 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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