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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建房屋的、已购买土地而未建的依法收回、已经在建或建好的依法进行处理.农民未经批准建房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建 购,房的,依法拆除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市.县。市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与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 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 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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