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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景观灯饰容貌管理第二十九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一,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市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 三、大型公共设施.城市桥梁,河道码头,公共广场 绿化带、公园。大型花坛、河道城市段两岸以及夜间运行的游船,四 城市景观灯饰规划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区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述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其景观灯饰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三十条、设置景观灯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美观,安全、环保,节能,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二.规格.效果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一条 景观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设施污浊。腐蚀.陈旧。损坏的,应当及时清理,修复.更换.景观灯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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