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景观灯饰容貌管理第二十九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一,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构筑物 二,城市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三、大型公共设施.城市桥梁。河道码头。公共广场。绿化带.公园,大型花坛,河道城市段两岸以及夜间运行的游船、四。城市景观灯饰规划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区域或者建筑物 构筑物,上述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其景观灯饰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三十条、设置景观灯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美观、安全.环保.节能 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二。规格.效果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第三十一条,景观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设施污浊 腐蚀.陈旧 损坏的,应当及时清理、修复、更换 景观灯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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