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景观灯饰容貌管理第二十九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一,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二,城市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 构筑物.三。大型公共设施。城市桥梁 河道码头、公共广场。绿化带,公园 大型花坛,河道城市段两岸以及夜间运行的游船 四,城市景观灯饰规划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区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述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其景观灯饰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三十条,设置景观灯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美观 安全,环保,节能,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二,规格.效果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第三十一条,景观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设施污浊、腐蚀.陈旧 损坏的 应当及时清理.修复。更换 景观灯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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