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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广场、步行街 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体,宣传等大型活动需要占用的.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拟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并保持场地整洁 到期时拆除设施、清除废弃物井恢复原状,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阳经营设施的完好、第十八条,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弪营场所的门窗,外墙 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作业活动,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 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 增建停车场所.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第二十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残缺,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以及货车无后挡板 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第二十一条,在市区地面上设置的市、女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垒、整洁,完好,出现破损、锈蚀,脱落、多位以及丧失功能的,应当及时维修 更斫或者清除,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保持清洁。无漂浮垃圾 杂物,二、岸坡 护栏 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无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存积垃圾 污物。三、各类运行.停泊船只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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