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体 宣传等大型活动需要占用的 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拟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 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并保持场地整洁。到期时拆除设施,清除废弃物井恢复原状,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阳经营设施的完好.第十八条,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弪营场所的门窗。外墙、场地界线摆卖 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作业活动、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 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所、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 展示预售车辆 第二十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残缺、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以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 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第二十一条 在市区地面上设置的市.女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垒。整洁、完好、出现破损,锈蚀,脱落.多位以及丧失功能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斫或者清除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保持清洁。无漂浮垃圾.杂物 二、岸坡,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无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存积垃圾 污物、三,各类运行。停泊船只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容貌整洁 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