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体 宣传等大型活动需要占用的。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拟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 堆放物品。并保持场地整洁,到期时拆除设施,清除废弃物井恢复原状、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阳经营设施的完好、第十八条.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弪营场所的门窗 外墙,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作业活动。第十九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所 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第二十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残缺.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以及货车无后挡板 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第二十一条。在市区地面上设置的市 女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垒 整洁,完好.出现破损。锈蚀、脱落,多位以及丧失功能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斫或者清除,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保持清洁 无漂浮垃圾,杂物,二.岸坡 护栏。涵闸 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无违章建筑物 构筑物和存积垃圾、污物,三,各类运行.停泊船只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