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体.宣传等大型活动需要占用的、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拟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经审查批准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并保持场地整洁、到期时拆除设施,清除废弃物井恢复原状。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范围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阳经营设施的完好、第十八条,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弪营场所的门窗.外墙 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作业活动、第十九条.新建 改建 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 增建停车场所 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第二十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残缺,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以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第二十一条、在市区地面上设置的市。女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垒。整洁,完好 出现破损,锈蚀.脱落、多位以及丧失功能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斫或者清除。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保持清洁、无漂浮垃圾、杂物、二。岸坡.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 章悬挂物品,无违章建筑物 构筑物和存积垃圾,污物、三,各类运行.停泊船只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