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体.宣传等大型活动需要占用的.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拟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并保持场地整洁。到期时拆除设施、清除废弃物井恢复原状.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经营 并保持环境整洁阳经营设施的完好,第十八条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弪营场所的门窗 外墙,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作业活动,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所。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 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 不得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 第二十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 车体残缺,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以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第二十一条,在市区地面上设置的市。女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垒 整洁 完好。出现破损.锈蚀,脱落 多位以及丧失功能的 应当及时维修.更斫或者清除.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保持清洁.无漂浮垃圾,杂物。二 岸坡、护栏.涵闸,泵站 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 章悬挂物品.无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存积垃圾,污物。三.各类运行,停泊船只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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