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体,宣传等大型活动需要占用的.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拟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 并保持场地整洁.到期时拆除设施、清除废弃物井恢复原状.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经营 并保持环境整洁阳经营设施的完好。第十八条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弪营场所的门窗,外墙,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作业活动,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所.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 不得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 第二十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残缺 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以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第二十一条,在市区地面上设置的市,女设施 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垒,整洁、完好,出现破损、锈蚀 脱落,多位以及丧失功能的.应当及时维修 更斫或者清除。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保持清洁,无漂浮垃圾。杂物,二、岸坡.护栏、涵闸 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无违章建筑物 构筑物和存积垃圾、污物。三 各类运行。停泊船只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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