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体,宣传等大型活动需要占用的、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拟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并保持场地整洁,到期时拆除设施.清除废弃物井恢复原状、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阳经营设施的完好.第十八条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弪营场所的门窗。外墙.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作业活动。第十九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所,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 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第二十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残缺,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以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第二十一条.在市区地面上设置的市,女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垒 整洁,完好,出现破损。锈蚀.脱落。多位以及丧失功能的、应当及时维修 更斫或者清除.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保持清洁,无漂浮垃圾,杂物.二 岸坡、护栏 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无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存积垃圾。污物 三 各类运行 停泊船只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