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体、宣传等大型活动需要占用的,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拟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 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并保持场地整洁,到期时拆除设施 清除废弃物井恢复原状,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范围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阳经营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弪营场所的门窗 外墙,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 作业活动,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 型建筑等 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所,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标志 场内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第二十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残缺,污秽不洁 标志残缺不全以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第二十一条.在市区地面上设置的市、女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垒、整洁、完好,出现破损,锈蚀。脱落 多位以及丧失功能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斫或者清除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水面保持清洁。无漂浮垃圾、杂物。二.岸坡.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无违、章悬挂物品,无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存积垃圾。污物,三。各类运行,停泊船只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物 构筑物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