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第七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二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 三 车站、停车场,码头 文化体育场。馆。公共广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四 商场、集贸市场 店铺,摊亭,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六 市区段河道由管理者负责,七.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 第八条.城市市容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市容整洁、设施完好、无乱设摊.乱搭建 乱张贴 乱涂写 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第九条,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市市容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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