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第七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机关,团体 学校。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二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共广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四。商场,集贸市场,店铺,摊亭 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五 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市区段河道由管理者负责.七。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 设施或者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 第八条,城市市容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市容整洁 设施完好,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 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第九条、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市市容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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