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第七条.本市实行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三、车站.停车场,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共广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商场、集贸市场。店铺.摊亭 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六.市区段河道由管理者负责。七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设施或者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第八条,城市市容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市容整洁。设施完好,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第九条.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 并对其履行城市市容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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