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第七条.本市实行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机关.团体 学校.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 场地 由本单位负责、二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三,车站。停车场。码头、文化体育场 馆.公共广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四、商场,集贸市场.店铺。摊亭、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六。市区段河道由管理者负责,七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第八条,城市市容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市容整洁,设施完好.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第九条,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市市容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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