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第七条.本市实行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 场地。由本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三,车站.停车场,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共广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商场.集贸市场。店铺.摊亭。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六。市区段河道由管理者负责。七.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第八条 城市市容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市容整洁、设施完好,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第九条.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 并对其履行城市市容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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