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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物 构筑物,居住区容貌管理第十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塑像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具有历史价值和代表性风格的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第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挑檐,阳台 房屋外墙以及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二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立而变更.修饰应当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外部立面变更。修饰不得改变建筑结构和原建筑风格,外沿距原墙体距离不得超过0、3米 第十三条,城市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的墙体外立面.门前,窗外。阳台外。外走廊堆放、吊挂设施和物品 二、在护栏、路牌,电、灯,杆等各类设施搭挂,晾晒物品.三、在公共场地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 四.在居住区内饲养鸡。鸭.鹅 兔。羊 猪等家禽家畜、五,在户外屠宰禽畜 第十四条,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废水.泥浆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渣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第十五条,建筑物 构筑物设立分界的 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池、栅栏作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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