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户外广告。标志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陈旧,破损 到期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居民住宅楼楼顶,墙体的,二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四,属城市标志性、代表性,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地带的,五,横跨城市道路的,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的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桥梁.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标志,悬挂标语等宣传物品,应当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要求和时限设置,悬挂、第二十六条。临街设置的标志,信息栏,宣传栏,阅报栏和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 美观、破损,陈旧、污秽,字迹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七条 临街单位和经营店铺门面牌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设置,临街门面牌匾应当一店一匾。整洁美观 安全牢固,功能完好 陈旧破损,画面污损.字体残缺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和更换,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门窗或者路面、桥梁。护栏 电.灯、杆 树木以及其他设施和户外公共场所张贴,涂写或者刻画,不得在人行天桥 立交桥 主要道,路两侧,交通路口以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派发广告.经营眭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