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三十八条 村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主要靠当地发展经济解决。鼓励集体,个人.外商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办法、第三十九条.从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 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条、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村镇建设的投入.市政府每年从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中提取不少于5 的资金,用于支持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四十一条。各级农业银行要加大小城镇建设贷款的力度.按小城镇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总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信贷资金,专项用于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贷款方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银行共同商定,第四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设施和农民住宅除外.应当向县、市,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四十三条、从乡。镇.建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按一定比例留给所在乡.镇,政府,用于村镇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建设,从村镇农贸市场收取的市场工商管理费、要保证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返给所在地乡 镇。政府.专项用于市场配套和乡、镇。公共设施建设,第四十四条.进行村镇建设提倡义务劳动.对于确属生产.生活急需。而乡。镇.村又一时难以解决的公用设施.可按照受益,协商.自愿的原则.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统筹安排下,组织单位和个人义务劳动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