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 或者高度在4 5米以上的乡 镇,村企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 标准设计,第二十四条,村镇建设项目设计要坚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卫生。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 新结构 新材料。第二十五条.凡在村镇内从事住宅建设。生产建筑 公共建筑 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个体建筑工匠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施工企业 个体建筑工匠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并遵守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村镇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建筑工匠应当到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村庄 集镇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二层以上的住宅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农村居民其他住宅建设 在开工前 由农村居民持 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 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或验线。第二十七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 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由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工匠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范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使用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物构 配、件、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第二十九条、村镇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和器具应当摆放整齐、做到场地整洁.道路畅通,在主要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 应当采取围护和遮挡措施 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三十条。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生产建筑和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经县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投入使用,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