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跨度 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 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设项目设计要坚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卫生,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第二十五条,凡在村镇内从事住宅建设,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营业执照,个体建筑工匠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施工企业 个体建筑工匠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并遵守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村镇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建筑工匠应当到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村庄。集镇的乡。镇,村企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二层以上的住宅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农村居民其他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 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 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或验线、第二十七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 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工匠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使用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物构、配。件、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第二十九条.村镇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和器具应当摆放整齐、做到场地整洁,道路畅通.在主要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护和遮挡措施、工程竣工时 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三十条,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生产建筑和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经县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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