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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跨度 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 5米以上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 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 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四条,村镇建设项目设计要坚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卫生 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 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第二十五条。凡在村镇内从事住宅建设。生产建筑、公共建筑 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营业执照.个体建筑工匠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施工企业、个体建筑工匠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 并遵守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村镇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建筑工匠应当到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村庄、集镇的乡.镇。村企业、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二层以上的住宅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农村居民其他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或验线,第二十七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 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工匠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使用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物构.配.件、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第二十九条、村镇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和器具应当摆放整齐.做到场地整洁.道路畅通。在主要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护和遮挡措施 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三十条,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生产建筑和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经县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不准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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