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或者选用通用设计 标准设计.第二十四条.村镇建设项目设计要坚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卫生.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 新材料 第二十五条,凡在村镇内从事住宅建设。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营业执照。个体建筑工匠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施工企业,个体建筑工匠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并遵守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村镇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建筑工匠应当到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村庄.集镇的乡.镇、村企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二层以上的住宅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农村居民其他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 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 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或验线,第二十七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并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工匠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使用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物构.配,件 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第二十九条,村镇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和器具应当摆放整齐 做到场地整洁 道路畅通.在主要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 应当采取围护和遮挡措施。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 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三十条.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生产建筑和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经县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