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设项目设计要坚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卫生,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 提倡采用新工艺 新结构,新材料 第二十五条,凡在村镇内从事住宅建设,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个体建筑工匠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施工企业、个体建筑工匠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并遵守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村镇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建筑工匠应当到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村庄,集镇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二层以上的住宅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农村居民其他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或验线,第二十七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 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工匠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使用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物构,配。件 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第二十九条,村镇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和器具应当摆放整齐 做到场地整洁,道路畅通 在主要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护和遮挡措施、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三十条。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生产建筑和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经县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