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乡,镇,村企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 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四条。村镇建设项目设计要坚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卫生,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第二十五条。凡在村镇内从事住宅建设、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个体建筑工匠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施工企业,个体建筑工匠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并遵守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村镇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建筑工匠应当到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村庄,集镇的乡 镇。村企业 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二层以上的住宅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农村居民其他住宅建设,在开工前 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 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或验线,第二十七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并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工匠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使用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物构、配、件,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第二十九条、村镇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和器具应当摆放整齐。做到场地整洁,道路畅通。在主要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护和遮挡措施 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三十条。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 生产建筑和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经县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