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屋。公共设施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村镇规划区内房屋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权证。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第三十二条,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房权证,新建 扩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竣工后3个月内持.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 到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建制镇规划区内房产转让时 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设施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占道经商。二、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三.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五,侵占绿地。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损坏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乡,镇,所在地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六条.建制镇应设置城建监察队伍,确定执法人员 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第三十七条.各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村镇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图表和其他基础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散失。村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6个月内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