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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 市,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罚款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工程造价的10、罚款 第四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 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三 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四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第四十八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 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 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可处5000元至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 由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 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四 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 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10 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乱堆垃圾 粪便 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在建制镇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放的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在道路两侧随意堆放物品的、建筑施工现场未设围墙,堆放物料残土影响镇容,竣工后未清理现场的,擅自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的。擅自拆毁建筑物的墙体。增改门窗.阳台或封闭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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