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村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 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编制规划要按照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执行。村镇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界定用地规模,科学确定村镇发展方向,第八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二,村庄和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三,村庄和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 人口发展规模、四,村庄和集镇交通,供水,排水 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六 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九条,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必须以其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公用设施安排,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五。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的建设要求、六、近期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地段 重点建筑的布置,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适当简化.村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第十条,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集镇的建设规划,在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 市 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 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规划纲要。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规划纲要 总体规划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编制集镇和建制镇总体规划时.其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 须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计划 土地部门审核后,再报省有关部门核定 未经核定的乡、镇,总体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 镇,人民政府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根据社会 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市 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建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 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调整方案 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二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在村镇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用途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核准 房屋基础标高要符合村镇规划要求、不准任意抬高,影响四邻.具体标高按村镇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因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拆除村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必须服从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十三条 报请审批的村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第十四条,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不少于30户 山区不少于20户。平原地区低于30户.山区低于20户的村庄和零散户,原则上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严格审批.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第十五条。村庄、集镇村民建住宅需要占用耕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划要求审核建房条件 提出具体选址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四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五,村民凭,意见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村庄,集镇的村民利用非耕地.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办理、由乡 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意见书。第十七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回原籍村庄和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 依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 进行公用设施,公益事业、二层以上 含二层 下同.住宅建设、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意见书。三,单位和个人持、意见书 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九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 报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 必须附有县。市。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一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拖延、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经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同意后 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在村镇规划区内无正当理由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