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与管理 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环境的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及建制镇规划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 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和房地产、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和建制镇。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 是指村庄 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所称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 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 实现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土地,卫生 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邮政,通讯、电力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