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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地申请、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十四条。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但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 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 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 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 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 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二。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三,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四.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十六条,村民户人均用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确实困难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可以申请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但增加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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