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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地申请。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十四条,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但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 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二 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三,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四,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十六条、村民户人均用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 住房确实困难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可以申请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但增加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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