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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地申请.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十四条。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但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 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二.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四、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十六条,村民户人均用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 住房确实困难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 可以申请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但增加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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