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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按非法占用处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同时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二,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超过用地界线的。三。农村宅基地被依法收回、拒不交还的,四.其他非法占地情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退还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的,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的,第三十五条,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的 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5。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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