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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 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 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 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 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 各区 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结合本镇实际.编制本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 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告实施,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优先安排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负责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完毕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没有条件开垦的 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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