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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农村宅基地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应当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应到施工现场测量放点.村民住房建成后、应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第三十条.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发证或批准机关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一 自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颁发之日起闲置两年未建房的,二。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三 无人继承的,四。已荒弃的旧宅基地,五。实施规划或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使用的土地.六,其他应予收回的情形 依照前款第.五.项收回的 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 应当将多余的宅基地退回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统一安排使用。地上原有房屋破损不能利用的、应无偿退回宅基地。原有房屋尚可利用的,应当由使用该宅基地的村民与原房屋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的主持下协商确定补偿,第三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交回的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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