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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批与登记.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批.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三.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市.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意见 市,区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二 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 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未确权的土地,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 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建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予禁止,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使用或空闲的集体土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权登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严格管理.严禁乱分乱占、在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 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规划建设。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合法取得并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 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规划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 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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