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建筑风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落实我市城乡总体规划.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和谐.有序的城市建筑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已建项目的建筑风貌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建筑风貌前期审批管理与建成后的规划核实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风貌管控工作,第四条.建筑风貌应体现地方自然与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城市景观。满足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建筑风格 应根据地域风貌 民俗特色 时代特征.生态节能等因素确定。并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功能定位与周边环境.二,建筑形态.应与周边环境搭配协调.形成优美的城市天际线。在海边、河边 山边以及商业街道两侧等区域鼓励采用退台式设计,三.建筑形体组合,一般以点式建筑为主、海边、河边,山边等重点区域禁止采用大面宽的高层板式建筑、尽量做到显山露水,四.建筑色彩,总体以清新淡雅的白色和浅暖色系为基调色。建筑局部可适当使用深色,亮色为辅助色,基调色与辅助色之间的搭配应当和谐.平衡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五.建筑材质,应符合热带滨海城市清新淡雅的风格,采用浅色系的涂料.板材等材质。适当使用玻璃材质、禁止使用高反射系数的材料。鼓励运用体现地方特色的木材,石材等材料.六,建筑元素.鼓励采用骑楼。柱廊、阳台、遮阳板。垂直绿化等体现热带滨海特色的建筑构建形式、现代风格建筑顶板应采用飘板,廊架等建筑元素 传统风格建筑鼓励采用坡屋顶.鼓励采用绿色生态屋顶形式,七.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应依法加强保护,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对周边建设控制区内建筑的高度.体量,形式和色彩应严格控制。延续传统建筑及街区的风貌特色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风貌规划和建筑风貌技术导则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落实建筑风格。风貌特色等建筑风貌的内容,重点区域应增加城市风貌规划图则,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提出建筑风貌控制的设计要求.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机构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其中体现建筑风貌的内容应包括 一,鸟瞰图及彩色总平面图,二、真实反映项目自身和周边建筑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和三维数字模型。三。建筑单体效果图,四.重点区域项目以及高层建筑需提供街景视线分析图,人视效果图。五、夜景灯光设计效果图。六、标明建筑色彩,材质等的建筑立面分析图、七。标明位置,尺寸、材质等的建筑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分析图、八.重要区域,重大项目应提供至少三个方案进行比选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建筑设计方案中建筑空间形态 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立面效果等有关建筑风貌内容进行咨询或评审,特殊地段,重要区域,重大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应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及色彩效果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风貌控制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风貌相关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现场设立包含建筑风貌内容的公示牌.需改变项目建筑风貌的、应提交变更申请 按以上规定程序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第十二条 已建建筑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饰。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外立面褪色,破损的,建筑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及时按照原外立面色彩进行涂装、修复 若需修改已建建筑外立面的 建筑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按以上规定向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未按照批准的建筑风貌进行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三亚市规划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