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财政.投资 金融。人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保障,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完善管运分离管理体制 优化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一网统管市域治理。一网协同政府运行,提高数字政府服务效能、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发展改革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市级各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市和区 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持,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 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发挥市级政策性基金作用.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 县 市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引入和培育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并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服务,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会展、赛事 论坛等活动。支持申办国际学术交流会议 探索参与数字规则国际合作,搭建数字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促进数字技术国际高效互动.共享数字经济开放互利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数字经济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 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容错纠错工作,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在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