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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数据要素第十三条.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护、依法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推动数据要素有序流动 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第十四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推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保障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市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数据 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依法依规采集.加工,使用和流通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推进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与各类数据商功能分离、鼓励各类数据商进场交易、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应当与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第十七条。市网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具有网络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以及安全预警、安全处置机制、第十八条,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 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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