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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推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 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 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IPv6规模部署与应用 提高移动物联网物联接入能力.助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通用数据中心 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建设,推进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交通、能源、市政,物流.医疗,教育,文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升级。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 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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