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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第八条.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推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IPv6规模部署与应用,提高移动物联网物联接入能力,助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建设,推进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交通,能源,市政,物流.医疗。教育,文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升级 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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