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IPv6规模部署与应用,提高移动物联网物联接入能力,助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 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建设,推进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 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 推动交通。能源,市政,物流,医疗.教育,文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升级.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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