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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 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IPv6规模部署与应用,提高移动物联网物联接入能力 助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建设、推进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交通,能源.市政.物流,医疗、教育,文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升级.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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