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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第八条,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九条,市和区 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 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推进IPv6规模部署与应用、提高移动物联网物联接入能力。助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 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建设、推进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第十二条 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交通 能源。市政,物流、医疗 教育.文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升级、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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