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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推进IPv6规模部署与应用、提高移动物联网物联接入能力。助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 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建设 推进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 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 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交通.能源,市政,物流.医疗,教育、文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升级,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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