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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辽建发.2005.44号.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程,小区,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节能住宅和节能公共建筑项目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示范试点工程的立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检查、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和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申报试点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设计方案满足省规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率必须达到50 以上、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国内先进水平、2。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文件、3.项目规模。单体建筑一般应在5000m2以上。住宅小区应在30000m2以上,4、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认证和推广,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产品。应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据的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或省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1,建设厅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程申报书、2,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及节能设计方案、3.工程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第六条.申报与审查、1 开发建设单位将申报书等相关文件资料报项目所在市建委,建设局。2、市建委 建设局,组织对申报书 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初审 通过初审的签署意见 报建设厅,3,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列入建设厅建筑节能示范试点项目计划。第七条,项目列入建设厅示范试点计划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每半年向市建委,建设局、和省建设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实施节能分项工程过程中。应向市建委,建设局 和建设厅提交阶段实施报告、建设厅将组织或委托市建委,建设局.进行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督查.第九条、示范试点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个采暖期,且其节能性能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节能专项验收申请,由市建委、建设局 组织.省建设厅参加节能专验收 第十条,申请节能专项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2。示范试点工程实施综合报告 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 运行管理、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分析。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据的包括建筑物与采暖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第十一条.通过节能专项验收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程证书和标牌。注明节能设计标准和性能测评结果 并予以公示,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不予颁发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程证书和标牌,1。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2、竣工后两年内未申请节能专项验收的项目。3,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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