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 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引领 融合发展。应用牵引 数据赋能。公平竞争 安全有序.系统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 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数字经济发展重大工程实施和政策落实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促进数字产业化相关领域和工业数字化发展的详细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 依法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并向社会公布。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具体工作、数据。网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税务、民政、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商务 文旅广电、卫生健康,金融发展、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发展的对外开放与区域合作.将数字经济发展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沈阳现代化都市圈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相关产业协同发展。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宣传,推动数字化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数字沈阳建设的良好氛围.开展有关数字经济的教育与培训,提升全体市民的数字素养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