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立法准备第一节,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 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应当注重安排调整事项单一、立法形式灵活的立法项目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 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会同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立法部门进行研究论证,第十三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第十四条、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年度制定,根据立法规划,在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一年启动下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五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前.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年度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没有完成任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七条.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 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节.起草第十八条 列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成立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法规起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应当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二十条、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可以了解情况,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和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立法的成本效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调研和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风险评估,男女平等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之前 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 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第二十三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立法对照表、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参阅资料 提出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重要制度设计的研究论证情况,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以及对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 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对所征集意见的听取和采纳情况 第二十四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