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 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与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对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第六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 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符 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性法规施行后上位法制定 修改或者废止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研究论证.确需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第六十五条。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的以外 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县级市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第六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八条,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 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州人大网和。常州日报、上刊载,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在审议通过前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